Oct 31 2008
沈惠川:也谈“关于电磁势的Lorentz规范问题”
沈惠川:也谈“关于电磁势的Lorentz规范问题”
胡友秋先生在《物理》2007,36(12)958上说:“关于电磁势的Lorenz规范和相关的Lorenz条件: ,在国内出版的电动力学教材以及大多数国外出版的电动力学教材中,被误称为‘Lorentz规范’和‘Lorentz条件’,我国1996年出版的物理学名词也不例外. 该规范是由丹麦物理学家L.V. Lorenz于1867年提出(见L.V. Lorenz. Phil. Mag. Ser. 3,1867,34:287),而Lorentz为荷兰物理学家(1853-1928),在Lorenz提出Lorenz条件时,Lorentz年仅14岁. 该问题在J.D.Jackson所著Classicai Electrodynamics(3rd ed,Wiley & Sons Inc,1998)一书中提及,上述结论请查阅该书.”
其实,J.D.Jackson和大多数国内外同行(包括L.D.Landau和W.Pauli等)都没有错!
在吴大猷先生的《电磁学》(科学出版社,1983)第167页上说得很清楚. 吴先生首先推导出下面两式
(IV-16,17)
然后吴先生说:“(16),(17)式先为Lorenz(1867年),Poincaré(1891年),Lorentz(1892年)求得.”(书中将1867年误排为1897年)“由(16),(17)式,如用连续性方程式,我们可证明下关系 (IV-18).”
接着,吴大猷先生说:“此点似首为Levi-Civita于1897年指出,但(18)式通常称为Lorentz关系.”
由吴先生的这段文字可以得到结论,将“Lorenz规范”称为“Lorentz规范”并无什么不妥,也并非是由于拼法相近造成的误读. 通常的名称总有它的道理,正如没有人将“Boltzmann常数”称为“Planck常数”一样.
(抱歉:数学公式无法显示!但意思十分清楚!)